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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ternational exchange platform / International exchange results / Results of general going abroad for business / Related attachments / Annex 2-Principles Reviewing the Expenses of Schools below Senior High Schools for Going Abroad by Dept. Education of NTC

新北市政府教育局審核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出國經費原則

新北市政府教育局10242日北教新字第1021174185號函訂定

新北市政府教育局103227日北教新字第1030350271號函修正

 

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鼓勵所屬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推動國際教育交流,開拓國際視野,規範因公出國案件計畫,妥善審核補助出國經費,特訂定本原則。

二、補助對象及範圍為新北市所屬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各學校)。

三、補助原則及額度如下:

出國交流應以非營利為目的;申請單位應自行籌措經費,本局依據活動內容、規模、國際交流效益、對學校教育及本市知名度之提升,酌予部份經費補助。

補助項目:

交通費(機票費)

住宿費。

保險費。

補助上限:團隊人數之計算,以出國學生、各學校行政人員及指導教師為限。

三十人以下團隊最高補助五萬元。

三十人以上團隊最高補助以不超過十萬為原則。

凡無需補助款但應簽核公假者,依相關差勤管理辦法核定公假。

四、申請作業期程及審查作業:

各學校申請當年度因公出國計畫預算者,需於當年度每一季(一月、四月、七月或十月)五日前申請,檢附因公出國計畫及相關證明文件資料等,於收件截止日前送本局彙辦。

本局成立審核小組,審核當年度出國案件,並於預算准予動支後核發補助函;另將核定後各季因公出國計畫申請案彙整列冊,報本府人事處備查。

因公出國計畫專案申請,由本局依相關經費審核規定及財源支應額度內,考量教育重要性與申請優先順序,酌核補助經費金額。

屬本局核派案者,由核派單位申請專案補助,同一性質或同一類別者每年至多三案。

屬政策性或特殊性專案計畫,已依相關審查機制核定者,不受本原則之規範。

五、經費請領及核銷作業:

各校於收到本局通知函後,檢附領據送本局請款撥付。

因公出國人員或核定辦理學校,應於活動辦理結束後一個月內,除將實施成果報告書、經費收支結算表及結餘款等送本局備查外,原始支出憑證留原單位保管存查;另應依新北市政府公務出國或赴大陸地區報告管理作業要點規定,提交出國報告至本局層轉至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核定後之計畫案因故變更者,應於事前報本局核備;若因故取消則需備文說明報局並繳回補助款;若變更增加計畫項目內容及經費者,應重新報局核定。

本原則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不得移作他用,違反者,應追繳其補助款並依相關規定懲處。

六、經本局評核為計畫執行績效優良之單位或學校,得依權責逕予獎勵業務相關承辦人員。

七、本原則之所需經費,由本局編列預算支應,並視當年度預算編列及經費籌措情形, 經本局審核決議,得酌予調整補助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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