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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evant regulation / Social Welfare / Serivce information / Related benefits and assistance of new immigrants facing special circumstances before the household registration

1. 補助對象及標準:與本市市民辦理結婚登記之新住民配偶且居留本市之新住民配偶遭逢下列特殊境遇情形,其家庭總收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公佈最低生活費用標準2.5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1.5倍者,且其不動產不超過650萬元及全家動產不超過80萬元並具有下列情形之ㄧ者,或經本局社工員評估生活困難確需救助者,男性亦可提出申請。

(1)配偶死亡或失蹤者,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6個月以上。

(2)因配偶惡意遺棄或受配偶不堪同居之虐待,經判決離婚確定或已完成協議離婚登記。

(3)家庭暴力受害者。

(4)因離婚、喪偶致單親獨自扶養十八歲以下子女,其無工作能力,或雖有工作能力,因遭遇重大傷病或為照顧六歲以下子女未能就業者。

(5)配偶處1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1年以上,且在執行中。

2. 申請方式:向申請人配偶戶籍所在地之區公所或本市各相關福利服務中心辦理。

設籍前新住民遭逢特殊境遇相關福利及扶助

 

資料來源:新北市政府社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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