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助各級學校一般例行性因公出國經費
一、依據
為鼓勵本市所屬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推動國際教育交流,開拓國際視野,審核補助出國經費,特訂定「新北市政府教育局審核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出國經費原則」(以下簡稱本原則)。
二、因公出國申請案件類別共分為3大類,包含一般國際交流類、體育賽事交流類及高中旗艦計畫交流類等,說明如下:
(一)一般國際交流類:
一般學校受姊妹校或他國單位邀約出國作文化、藝術、教育等交流活動者,其中非藝術類之交流活動依本原則核予補助。藝術類交流請另函申請。
(二)體育賽事交流類:
受邀參加國際體育競賽者,請另依「新北市績優體育團體及個人參加國際競賽活動補助實施要點」及「新北市政府教育局體育發展基金補助原則」等規定申請經費補助。
(三)高中旗艦計畫交流類:
本市高中職申請高中旗艦計畫國際交流活動者,請另依旗艦計畫相關規定申請經費補助。
三、本原則為本局常態性業務,如學校有人事異動,請列入移交業務,以免延誤申請時機。
(一)申請時限:
各校如欲申請當年度因公出國計畫預算者,務請於當年度每1季(1月、4月、7月或10月)5日前(如遇假日順延)提出申請(如4月至6月出國者,請於1月5日前提出申請,7月至9月出國者,請於4月5日前提出申請,以此類推),以郵戳為憑,逾期不受理。
(二)申請文件:
出國計畫暨經費概算表及相關證明文件資料(對方邀請函或姐妹校締結期間往返記錄)等,出國計畫暨經費概算表請依本局規定格式撰寫,其中經費概算表日支出額及保險金額請貴校自行查閱後填寫,且貴校主計需先行審核是否符合範圍,將其免備文於收件截止日前送本局彙辦。
(三)經費請領與出國
1.各校於收到本局核定函後,檢附領據(收款收據)免備文報局請款,領據必須詳註「子目代號」且註明「應付代收款」。
2.出國1個禮拜前應繳交「新北市政府因公申請出國案件申請表」電子檔與承辦人信箱,除學生與家長不必繳交以外,所有出國人員(校長、老師及行政人員)均需繳交。
(四)成果繳交
1.出國報告與電子檔
依「新北市政府公務出國或赴大陸地區報告管理作業要點」規定,提交「出國報告」與「電子檔」一式2份至本局轉至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2.成果紀錄表及餘款
繳交「因公出國案件成果紀錄表」、「成果紀錄光碟」、「經費收支結算表」及「結餘款」等送本局備查外,原始支出憑證留原單位保管存查,並將成果紀錄表及成果紀錄的相片放置新北市國際教育資訊網(帳密請洽本局承辦人)。
3.建議事項參採情形調查表
於年底時,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將針對各校出國報告之建議事項,調查是否納入業務參考並考核其執行率,執行率不足者,將停止該機關提報出國計畫。
四、公假部分:
本局同意核予出國人員公假(課務派代),惟部分行程與職務活動無關,依規定應以休假或事假辦理,校長部分請填妥職務代理人俾利請假事宜;私校部分請學校惠予公假,並確依規定辦理差勤登記事宜。
五、變更計畫:
(一)核定後之計畫案因故變更者,應於事前報本局核備。
(二)若因故取消則需備文說明報局並繳回補助款,不可挪為他用。
(三)若變更或增加計畫項目內容及經費者,應函文重新報局核定新計畫,且應檢附原核定公文及計畫,並填列「教育局補助經費變更調整對照表」及「計畫期程及人員變更對照表」方可辦理變更。
※若學校於同一件案同時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高中職學校推動海外教育旅行經費審查原則」、「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推動國際教育計畫要點」及「新北市政府教育局審核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出國經費原則」申請經費補助,倘獲教育部核定補助,因同案本局不予重複補助,故學校以同案重複申請且入選者,不予重複補助。
相關文件下載
「各級學校一般例行性國際交流類(因公派員出國)—成果紀錄表(給教育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