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教育局所屬學校人員因公出國處理原則
新北市政府教育局 100年 6月 10日北教人字第 1000580882號函訂定
新北市政府教育局 102年 1月 25日北教人字第 1021075681號函修正
一、新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所屬學校人員(以下簡稱學校) 因公出國案件,除依新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因公派員出國案件 審核要點辦理或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原則辦理。
二、學校申請因公出國,應備齊下列證明文件:
(一)出國案件請示單或公函。
(二)出國名單及詳細行程表,行程表應逐日登載行程地點及任務內容。
(三)相關邀請書函、證明文件(含中譯本)。
(四)檢附經費預算表並敘明經費來源及科目。
三、學校因公組團出國,其成員應力求精簡,應以職務直接相關必要人員 為限,並依前開規定備齊相關證明文件,於預定出國日二星期前報局 核准。辦理各類國際教育出國案件,依本局辦理各類國際教育業務相 關規定期程辦理。
四、學校受國內外政府機關學校或團體邀請或推薦,申請出國案件應依下 列方式處理:
(一)由本局指派出國從事與業務相關國際教育及交流參訪活動人員, 核予公假。
(二)學校因業務需要或應邀於學期中辦理出國活動,應報本局核准後 核予公假,惟顯與職務無關之部分行程,應以休假或事假方式辦 理。
(三)教師於學期中應邀出國,參加與其職務有關之活動,在不影響學 生受教權之原則下,由學校依教師請假規則秉權責核定。
五、考量學生受教權益,學校申請參與國外各類交流活動,以寒、暑假期 間為原則。惟為增廣學生國際視野、促進學術交流及考量參訪對方之 教育體制、上課時間及接待作業等,如確需於學期中出國,各依相關 規定報局核准者,不在此限。
六、各學校因公出國人員,應於返國後次日起ㄧ個月內,依新北市政府公 務出國或赴大陸地區報告管理作業要點規定之報告格式,提送ㄧ式三 份報告書及電子檔至本局列管;如因不可抗力之因素,造成行程有所 變動者,一併於報告書中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