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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姊妹校 / 新北市各級學校簽訂締結姐妹校注意事項

新北市各級學校簽訂締結姐妹校注意事項

(一) 大陸港澳地區締結姐妹校或辦理書面約定合作行為,務必於簽約前一個月,透由

            本局轉交向教育部提出申請,方可   辦理。

(二) 報局資料須含姐妹校調查表,宜附上姐妹校備忘錄/協議書(合約書)

1. 姐妹校調查表及姐妹學校簡介(大陸地區:另附申報書)

2. 姐妹校備忘錄或協議書(合約):建議中英對照(至少中文版),內容宜包含雙方國

    別、學校名稱、交流型態內容、合約起迄、簽署人、簽約日等。

(三) 締約對象應經選擇及評估,與本校規模相當、有助本校學術發展與提升、共同合

            作、互惠平等對待為合作前提。

(四) 經報局備查締結姐妹校之學校,未來將列入本市國際教育計畫審查優先補助學校

            名單之一。

(五) 合約書有任何疑義時,宜送法律或其他專家進行審閱。

(六) 現行與大陸地區學校交流政策,關於「研究、教學人員交流」僅限於一般交流常

            態之短期客座講學,請勿涉及聘任 我方人員擔任教職或研究職務。

新北市各級學校簽訂締結姐妹校流程作業圖

 

相關附件:

各級學校與大陸地區學校締結聯盟或為書面約定之合作行為申報表

合約書參考(與大陸地區簽訂姐妹校)

大陸地區學校簡介

新北市各級學校簽訂締結姐妹校調查表

與大陸地區締結文件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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