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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各級學校簽訂締結姐妹校注意事項
(一) 大陸港澳地區締結姐妹校或辦理書面約定合作行為,務必於簽約前一個月,透由
本局轉交向教育部提出申請,方可 辦理。
(二) 報局資料須含姐妹校調查表,宜附上姐妹校備忘錄/協議書(合約書)。
1. 姐妹校調查表及姐妹學校簡介(大陸地區:另附申報書)。
2. 姐妹校備忘錄或協議書(合約):建議中英對照(至少中文版),內容宜包含雙方國
別、學校名稱、交流型態內容、合約起迄、簽署人、簽約日等。
(三) 締約對象應經選擇及評估,與本校規模相當、有助本校學術發展與提升、共同合
作、互惠平等對待為合作前提。
(四) 經報局備查締結姐妹校之學校,未來將列入本市國際教育計畫審查優先補助學校
名單之一。
(五) 合約書有任何疑義時,宜送法律或其他專家進行審閱。
(六) 現行與大陸地區學校交流政策,關於「研究、教學人員交流」僅限於一般交流常
態之短期客座講學,請勿涉及聘任 我方人員擔任教職或研究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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